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打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四个中心”建设,使现行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能够适应和满足招投标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近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我市工作实际,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监管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1010室, 邮编:250001。
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四个中心”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招投标活动。改进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和合同备案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情况报告;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采用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试行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绿色通道制度。 简化重点工程招投标备案前置条件,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最基本的招标条件后,由业主单位做出相关书面承诺,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组织招投标活动,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发放中标通知书。重点工程招投标备案所具备的最基本条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土石方、基坑支护等项目可先行单独组织招标。
三、调整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优化资格审查流程,压缩资格审查时限,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审查公告。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报名时,一并报送资格审查公告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公告中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应采用“招标人推荐+随机抽取”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推荐+随机抽取”方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 改进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加大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和权重比例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标控制价合理、准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调整投标报价的计分原则。将原来投标报价接近评标基准价得高分的计分原则,调整为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合理低价适当加分,报价在评标基准价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超出合理范围加倍减分的原则,鼓励合理低价中标。评标基准价由招标控制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系数、权重等4项要素组成。
五、规范招标人行为。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专业工程暂估范围,不得随意设置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六、改进专家评委评标方式。 在评标过程中,每位评标专家均需仔细阅读、认真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并独立进行打分,提高专家评委的责任心和独立性。推行计算机评标,采取技术标和商务标暗标暗评,杜绝专家评委的利益分、人情分。加大招标公开力度,评标前公开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相互干扰,不得相互明示或者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提高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七、完善招投标公示制度。 进一步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参与评标的企业业绩及项目班子成员及业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屏幕、网站滚动公示。所有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均可在开标、评标期间,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业绩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八、调整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自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对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证书和中标项目进行关联。施工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经理、质检员和安检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解除人员证书和项目的关联状态。关联期间拟派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同一个立项批文或者具有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分期招标时,前期招标的工程项目未完工但已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范围能够包含后期招标内容的,经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参与后期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为其在投标时临时解除人员证书和项目的关联状态。
九、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推行招标投标各环节在网上进行,以便节约社会成本。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均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使用计算机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招投标运行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完善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行业协会做好相应培训工作,确保电子招投标的实施。
十、实施“一标一评”动态考核机制。 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包括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评标结束后,由相关人员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公正度、专业水平等。考核完毕由招投标监管人员将结果录入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一个计分周期(年度)内考核结果倒数10%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暂停从业3个月的措施。因投诉等原因,经调查证实,确因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身问题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以及连续两个计分周期被暂停从业资格的,将立即取消其相应资格。
十一、建立标后评估制度。 标后评估是由标后评估委员会组织,委托资深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督行为等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评估的项目包括部分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以及随机抽取的项目。标后评估的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一部分纳入信用体系,并分别向各市场主体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反馈,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积极开展历年投标保证金清退工作,进一步降低“存量”资金风险,防范延迟返还或挪用投标保证金。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集中收取、退付的形式进行管理,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开设银行账户,对投标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到银行账户自动关联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自主交纳、集中交存、及时退还。对于市场信用好的投标企业,可以采用年度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原则上采用现金或转账缴纳,也可以采取银行保函等形式。
十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依托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制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示范文本,完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从业人员库,开发建设考试系统,通过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加强与外省市协会间的交流,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部署,有计划地输出协会会员单位,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
十四、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规范本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不得出借资质证书;不得明知代理事项违法而代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代理活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生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暂停其在我市从事代理活动3个月至1年或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十五、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公布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做出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受理。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举报材料;向网络、报刊等媒体提供失实信息,或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等恶意投诉举报的投诉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济南建设网予以通告、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暂停其1至3个月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厉查处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暂停其3个月至1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同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告。投标人中参与围标、串标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的内容和标准,并根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尚未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加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可以量化减分或拒绝投标。真正建立起“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