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法院一案两判:被冒名贷款者反成被告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就同样的被告、同样的诉讼标和同样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会重复受理,这是法律上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近日有山东巨野县的民众反映,2011年和2014年被巨野县人民法院以“借贷纠纷”这一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判了两次。
更为蹊跷的是,直到法院将他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他才知道自己被人告到了法院。从来没有参加过这场诉讼活动,也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要求参加诉讼的文书,当事人怎么被判了两次?
2011年作出的判决书
2014年作出的判决书
巨野县的刘伟莫名其妙地被列入法院的失信执行人名单。这场无妄之灾,导致他最近失掉一单500万的生意。如果不是11月份银行卡被冻结,或许他至今也不知道自己名下背着一场官司,两份判决。据刘伟介绍,“我的微信绑定了一个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面显示此卡不能用,我去工商银行ATM机上取现金,卡显示有余额但可用余额是零,取不了钱。第二天我去工商银行柜台,问是什么情况,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说我的银行卡已经被冻结。”
根据日常经验,刘伟找了有权限冻结银行卡的司法部门,最终在巨野县人民法院,他拿到了两份判决书。刘伟表示,案卷当中的签字,并不是自己签的,并且同一个案子判了自己两次,两次判决结果不一样。
两份盖有巨野县人民法院公章的判决书显示,刘伟涉诉原因是2008年8月给一名叫张纪雪的人做了担保,张纪雪从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出为期一年的50万资金,用来承包土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张纪雪只还了一千块钱,剩下的连本带息至今都没有偿还。2011年9月16日,巨野县法院作出巨商初字第475号判决书,判令张纪雪还本付息,刘伟和另一保证人对信用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4年10月21日,巨野县法院又作出巨商初字第48号判决,认为在保证期间即约定还款日2009年9月20日之后两年内,巨野县农信社没有提供要求刘伟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中没有关于2011年那份同案判决的任何记载,但在两份判决书中均载明,包括张纪雪、刘伟在内的三名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因而缺席判决。
刘伟说,按照2014年的判决,这起借贷纠纷本来没有自己的责任了,但法院实际上却执行了他这个保证人,这是整个事件荒唐的第一个地方。“一个案子判决两次。举个简单例子,我应该判死刑,不能拉出来再枪毙我一次。第一次判决是生效的,我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执行,不知道为什么。第二次又重新起诉了一次,法院重新判决,我不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把我不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了。”
荒唐的第二个地方在于,在银行卡被冻结之前,刘伟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整个过程我都是被冻结了以后才知道,没有给我送过任何传票,没有任何通知,我一概不知情。法院送传票时肯定需要有送达回证,没有送到我手里但上面还签着我的名字。送达回证上的签字不是我的,是别人代签的。”
事件的第三个荒唐之处是刘伟根本不认识主借款人张纪雪,更不可能给张纪雪做保证人。
巨野县法院的一位负责人给刘伟的解释是,此前曾经就诉讼一事,以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债务纠纷中借贷关系明确的,如果债务人在起诉时或案件审理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刘伟的状况显然不是下落不明。既然公告送达了,送达回证上刘伟的签字又是怎么来的?在调查中,记者发现这起事件当中还有更荒唐的地方,判决书中载明的,刘伟给提供贷款担保的张纪雪,也不知道这两份判决的存在。
巨野县农信社外景
巨野农商银行车身广告宣传
按照巨野县法院2014年作出的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地址,记者找到了主借款人张纪雪。最荒唐的事情出现了:张纪雪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任何诉讼文书,也没有在巨野县农信社贷过这笔50万的款项。“身份证号没错,但我没贷过款,我也不认识他们。作为一个农民,我贷50万,贷这个款干什么?我在外边打工多年了,法院也没找过我。”
张纪雪的妻子和儿子也表示,2008年以后张纪雪和儿子就一直在外打工,直到记者找上门之前,既没有法院的人来找过张纪雪家,也没听说张纪雪贷过这么一笔巨款。
被告没有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法院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和手印,是怎么来的?巨野县农信社一位名叫刘玉萍的信贷员向刘伟承认,这些是她操作的。“一开始我没上班之前,他们就这样办。我去上班以后,造假签字我自己操作。”
刘玉萍还承认,这些贷款是她在保证人刘伟和主借款人张纪雪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办理的,钱也被她用来完成“任务”。换了一届信用社主任,让完成任务,不让出不良贷款。张纪雪不知道贷了这些钱,没签字,也没有到场。用他身份证,是责任人去操作。
刘玉萍说,这两三年,她一直在跑这个事情,农信社的领导也知道这个事情。既然明知是农信社方面冒用群众名义贷款,巨野县农信社为何还要向法院起诉被冒名的群众?会不会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农信社通过法院的“秘密”判决,将这些冒名贷款变成不良资产,然后以呆账坏账的形式处理,如此一来,无论是信用社员工,还是信用社管理层,或者是被冒名的人,都不用承担这笔冒名贷款的责任?
对此,刘玉萍解释:信用社去起诉因为超诉讼时效了,管理人员有责任,管理这个不良贷款的要是不起诉人家,超时效都是违规的。
刘伟问及法院判完以后是不是这笔钱都变成死账,并且不用负担责任责任?刘玉萍表示,“好多呢,买过来打包处理,现在不能这么处理了,还有通过公安投案,这个钱怎么处理。现在没有谁敢这样办,因为三四百万钱比较多。我身体这样,想着把责任都担过来,把黑户通过我们这边、人行给消掉,通过公安把不良记录恢复,那个时候这样说的,恢复以后都不影响你们了。”
按照刘玉萍的说法,在巨野县的农信社系统冒名贷款的,绝不止张纪雪刘伟这一例。冒名贷款后起诉被冒名的群众,在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也绝不止这一例。事实果真如此吗?
面对刘伟的询问,刘玉萍坦然地将绝大部分责任都揽了下来。她甚至坦陈,经她办理的冒名贷款有好几百万,其中的真实性有待考证。但同是巨野县人的考志广,也有着与刘伟几乎一模一样的遭遇。不同的是,考志广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张纪雪即被冒名的主借款人。
据考志广反映,“法院一没给传票,二没有送达和告知,就已经给我判了。判决书没有邮到我家,我家也没有变过,没人告诉我。法院为什么瞒着这件事情?我名下有车,名下银行里边有钱,为什么不查封我的账号,或者拍卖财产之类的?把我征信拉黑了。”
截止一周前,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考志广还有不良信用记录,原因是没有偿还巨野县农信社2007年8月发放的一笔10万元的贷款,因而被巨野县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考志广来说,这起莫名其妙的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这些年来申请信用卡从来没有成功过,现在为了在青岛贷款买房,不得不和妻子离婚。“在青岛奔波多少年了,孩子都在一个小房间里待着,买个房子没法买了,现在唯一的办法是离婚。两口子幸幸福福的非得整离婚才能买到房子,事情本来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考志广指出,他无数次地回巨野县找各个部门,法院表示消掉不良信用记录得由农信社来办。农信社方面负责此事的人曾经对他说,考志广也有责任,个人信息不泄露,别人怎么冒用你的身份证信息?最近,农信社这个人一直拒绝接听考志广的电话。
在网络上搜索“冒名贷款”这一关键词,可以发现,与之相关联的是信用社。甚至在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上,冒名贷款的主体也是信用社。
遍查网络,信用社冒用村民个人信息办理贷款的新闻事件,层出不穷。冒名的形式基本相同,处理结果也基本一样,即某个员工被开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巨野县农信社的事件当中,如果不出意外,刘玉萍以及冒用考志广名义办理贷款的信贷员,将会对这两起事件负责,虽然责任并不全在他们。
考志广质疑,一个小小的信贷员随便就能放款,身份证、签字、手印都不是个人的,本人不到场都能贷出款来?把责任推给一个小小的信贷员,信贷员能放出20万的款?
刘玉萍表示,“当时有审批人,管理人员没有找我签过字,没有核实本人核实,没有通知过我,我不知道这个情况,这块属于他的失职。”
记者问及巨野县农信社负责人50万不是小数目,假资料如何审批?对此巨野县农信社负责人表示,当时有刘伟身份证复印件,不知道是假的,并表示已通过联社审批。
一场纠纷,为何会先后作出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在公告送达之前,法院有没有尝试联系过案件的被告人?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之后,送达回证上的被告签名是怎么来的?法院在作出判决书之前,是否知道这些诉讼其实是一场实际并不存在的冒名贷款纠纷?当事人多方寻求解决之后,巨野县法院为何没有依法撤销这些错误的判决书?这些问题,需要巨野县法院给出一个正面的解释。
受理贷款申请以及发放贷款前,农信社有没有核实过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明知是自己冒用了群众的名义去贷款,农信社为何还要向法院起诉被冒名的群众?在这些事件中,农信社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事件,真的能以为被冒名的群众消掉所谓的不良记录告终吗?在巨野县,究竟还有多少张纪雪、刘伟、考志广这样承受无妄之灾的群众?这些问题,需要巨野县农信社方面,给出一个坦承的说法。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