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济教职字〔2014〕11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2014年11月4日
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引导各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加快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的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鲁教职字[2012]2号)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鲁教职字[201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要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思想,坚持与区域产业结构和人才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产教融合、特色办学,不断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内涵建设,打造具有我市特色和优势的专业集群与品牌专业,培养适应省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结构和资源的统筹规划与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布点数量和培养规模,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专业设置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要求,依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积极建构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动态专业设置机制。
第五条 学校应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开设新专业,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有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2.具有与所开设专业相匹配、满足教学、实训要求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专业标准。
3.具有承担所开设专业所规定课程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应结构比例合理,达到省级合格专业标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尤其是对人才培养标准进行分析调研。
2.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教学实施方案。
4.撰写新设专业论证报告,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5.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6.学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报意见,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开设《目录》内专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开设新专业的正式文件。
(2)新设专业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立足当地,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内容包括: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等。
(3)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参照省教育厅制定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标准、技能实训室及实训设备配备标准等。
2.申报开设《目录》外专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3.申报材料中,新设专业论证报告、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专业简介作为正式申请文件的附件,一式三份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报时间
(1)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于10月下旬集中受理各学校下年度拟开设新专业申请,每年办理一次。
(2)12月底前,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公示后,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生、教育教学等工作。
(3)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如对新开设专业出台新规定,我市将根据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市级集中受理时间至少比同年度省级备案时间提前2个月。
(4)已开设专业的资质备案工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另行通知。
第十条 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必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新设专业的质量监控,实行年度教学质量测评和专业评估制度,质量测评和专业评估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开设、整改或停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擅自增设专业或新设专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所招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已获得开设资质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专业。
第十三条 停办专业
学校停办专业必须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停办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拟停办专业名称及代码;拟停办专业原因;目前在校生情况;现有专业师资及安置办法;该专业教育教学设施处理办法等。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主动停办的专业,三年内不能重新开设,三年后拟重新开设的,按照新设专业要求申报。
第三章 专业管理与发展
第十四条 成立市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机构,加强对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开展专业设置、教育教学、专业发展评估等工作。
学校要发挥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联合有关行业企业、高等院校、教科研部门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导本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全市专业布局的统筹管理。市区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同一专业已在3所及以上学校开设的,不再增设新专业点。其他各县(市)区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专业只能有一所学校开设。
原则上,中职学校不开设专业跨度大、缺乏相应办学基础的专业,一所学校专业类别应控制在3到4个内,专业数控制在10个以内。
对部分招生困难、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不再增设新专业点,并引导有关学校逐步予以调整。已开设专业(非新开设专业)连续两年没有招生或连续三年年招生均达不到30人的(特殊专业达不到15人),撤销其开设资质。
第十六条 实行专业招生资质公示制度。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前,统一公布当年度全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招生资质专业名单及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公示内容开展招生宣传、学籍注册、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负面清单公示制度。对不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或产业发展趋势、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办学条件薄弱、就业前景差的专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施专业评估和分级认定制度。按照《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鲁教职字[2012]2号)文件要求开展专业分级认定评审,专业分级认定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3年后重新认定公布。
加强对各学校专业开办情况的综合评估,将专业抽检、技能大赛、技能抽测等要素纳入评估认定条件。
各学校每年均应对所设专业开展分级自评,加强专业建设,建立合理的专业等级梯队。
第十九条 开展市级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在全市遴选一批与产业发展结合密切、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的优质特色专业,从师资培养、教学改革、实训条件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完善、充实、提升专业建设发展的条件。专业设置对接企业需求,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途径增加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专业发展活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实施专业群发展,突出学校专业特色和专业优势,发挥核心竞争优势。按照“五个对接”的要求,优化专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改革教育教学,加强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建立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课程体系和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密切在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模式、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或专业联盟,提升区域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支持各学校依据全市规划积极开展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3+4”中职与本科分段贯通培养。开设分段贯通培养的专业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间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对口高等院校的衔接,做好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开发等一体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解释权归济南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