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业用地将按弹性年期出让

15.05.2015  14:46

  一边是土地指标紧缺、优质项目无地可用;一边则是大量土地闲置或低效利用,企业“押宝”土地升值,无心转型升级。工业用地领域的这种怪象,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为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我市近日出台 济南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确定为20年”。
   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
  办法提出,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原则。可利用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购买或承租标准厂房;确需购置土地自行建设的,可采用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
   2次未过考核关收回土地使用权
  办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土地产出效益指标。相关指标依据企业用地申请和经济开发园区(有关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指标。
  办法明确,土地使用弹性年期届满不予续期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审价后予以补偿。对土地使用弹性年期未届满但未能通过考核评价的低效用地单位,应予警告并责令整改;连续2次未能通过考核评价的,可将其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回弹性使用年期未届满的土地,按照评估收购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审价后予以补偿。
   各园区可选择3种出让模式
  我市提出,各经济开发园区(有关区)可积极探索创新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除采取直接收回模式外,可鼓励企业间采用兼并、入股等多种方式合作,盘活低效用地。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各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及50年期出让三种模式中选择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人士认为,弹性年期出让在降低企业土地成本的同时,还将对工业用地市场价格产生明显影响,也会改变部分投资者试图通过囤地、圈地牟利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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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
  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我市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年期。当前,弹性年期出让已成为国内不少地区工业用地新政策的重要内容。山东临沂、深圳前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省等都提出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打破单一的50年制,将新年限原则确定为20年或10-50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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