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委、市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4.10.2014  08:16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9月30日,菏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办发〔2014〕52号)。
              《意见》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结合菏泽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从全面把握加强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安全防控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等五个方面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内容上作了适度拓展,在措施上有所创新。
              一是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2次研究安全工作,决策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制度,市级领导每2个月至少1次,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建立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周要有1个工作日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开展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以着力解决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监管“三道防线”、“岗位应知应会卡”、“隐患排查治理示范点”等试点项目建设,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的考核力度,增加安全生产在科学发展考核中的权重。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市直部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和2起及以上亡人事故的乡镇(办事处)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直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科学发展评先树优资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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