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2016年度全省涉盐违法犯罪十大案件
齐鲁网济南3月21日讯(记者郝爱印)食盐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然而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将工业盐、饲料盐包装成散装盐,销售给餐饮店、食品加工作坊、市场牟取利益。2016年全省各级盐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工作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了各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记者今天从山东省盐务局了解到,2016年山东省共查处盐业违法案件27963起,查获违法盐产品5905.3吨,端掉制假、售假窝点242个,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529起。行政拘留129人,刑事拘留407人,判刑100人。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盐务部门打击涉盐违法犯罪、保障食盐安全工作的关切,省盐务局从各地查处、移送、司法机关判决的案件中选取了不同性质、类型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例4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5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例1个。
案例一、淄博王某宁等1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王某宁在明知贾某明、郝某明用工业盐非法制售假冒食盐的情况下,分别销售给贾某明12吨、郝某明14吨工业盐,2015年12月2日,在向郝某明销售工业盐时被查获,现场查扣工业盐8吨。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贾某明将从王某宁处购进的12吨工业盐,冒充食盐多次向周某燕、庄某、马某聪、刘某伟、丁某孝、段某镇、郭某利、刘某玲等人销售。2015年9月份,贾某明将1600公斤工业盐及部分制假设备转售给郝某明,同时将其工业盐的进货、销售渠道介绍给郝某明。
2015年9月至12月,郝某明从王某宁处购进14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周某燕、庄某、马某聪、刘某伟、丁某孝、段某镇、郭某利、刘某玲等人10余吨,至案发时,从郝某明处查扣工业盐4.9吨。郝某海多次协助郝某明将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累计销售8.4吨。
周某燕、庄某、马某聪、刘某伟、丁某孝、段某镇、郭某利等人将购进的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伊某霞多次协助周某燕购进工业盐并将工业盐冒充食盐对外销售。
2015年9月以来,石某利从段某镇处累计购进假冒食盐200公斤,对外销售。
2016年12月23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王某宁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三千元。
二、贾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三、郝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四、周某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五、郭某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六、段某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七、马某聪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八、庄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九、郝某海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十、伊某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一、刘某伟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十二、丁某孝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三、田某森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十四、石某利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五、扣押在案的假冒绿色低钠盐、精制工业盐一宗,包装机、封口机、打码机各一台,无牌机动三轮车一辆,包装袋、包装箱等物依法没收。
案例二、枣庄市台儿庄姚某等六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4年12月,姚某、陈某菊夫妇购进3000公斤未加碘原盐,存放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张某家中,后分别销售给王某田200公斤、张某珍100公斤、申某玲300公斤、祁某喜200公斤。
王某田、张某珍、申某玲、祁某喜等人将购进的未加碘原盐作食盐销售给同村居民食用。2015年2月10日枣庄市盐务局将姚某、陈某菊夫妇待售的未加碘原盐1750公斤查扣。
2016年8月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姚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陈某菊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王某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四、张某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五、申某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六、祁某喜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七、没收扣押在案的盐制品1750公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八、禁止陈某菊、王某田、张某珍、申某玲、祁某喜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青岛市平度赵某新、邱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7月15日,赵某新伙同邱某驾驶“金杯”牌面包车在平度市旧店镇大田青山村,向村民销售盐产品时被平度市盐务局执法人员查获,车上尚有待售的假冒小包装食盐450公斤。
赵某新和邱某二人以前曾因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先后被莱州市盐务局行政处罚过6次,被莱西市盐务局行政处罚过2次。
2016年3月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赵某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邱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四、日照市五莲刘某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5年以来,刘某某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7吨,在莒县库山镇、五莲县于里镇辖区村庄冒充食盐向村民进行销售,2015年11月3日,刘某某在五莲县于里镇向村民销售时被日照市盐务局五莲分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00公斤、三轮摩托车一辆。
2016年9月5日,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刘某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50公斤及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五、滨州市博兴谢某防等3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5年始,谢某防以走村串户的形式,将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他人。2016年2月26日,谢某防在建国肉食店与高某建进行交易时被查获,现场扣押工业盐550公斤。
自2015年始,谢某刚将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给他人,其中,高某建购进250公斤,已使用70公斤用于食品加工并对外销售,2016年3月17日,谢某刚在高青县吴家村销售盐产品时被查获,现场扣押工业盐315公斤。
2016年9月26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谢某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谢某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高某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六、潍坊市奎文孙某田、孙某旺父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2年6月份,孙某田、孙某旺父子分三次购进工业盐1250公斤用来加工卤肉制品。孙某田负责配料、孙某旺负责清洗和送货,同时在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进行销售,案发时在卤肉加工处查扣待用的工业盐425公斤。经鉴定,用工业盐加工的卤肉制品中含有铅、砷、镉、汞等重金属及亚硝酸盐。
2016年3月2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孙某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二、孙某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案例七、日照市东港贾某福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2月至3月,申某义购进工业盐7吨,卖给贾某福用于腌制咸鸭蛋并出售,贾某福为了赚取差价,先后三次将1.5吨工业盐卖给经营调料店的徐某,剩余的工业盐5.65吨存放于仓库。徐某明知是工业盐,仍将100公斤出售给经营牛肉汤的安某真,剩余500公斤存放于家中。安某真购进工业盐后,用于烹饪食物出售,至案发时已使用80公斤。
2016年9月2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贾某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申某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安某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禁止申某义、徐某、安某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八、菏泽毕某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1月以来,毕某芹先后四次从河南省固阳县购买“三晶”牌、“宏博”牌、“云鹤”牌精制工业盐4.5吨,分装成2.5公斤或5公斤袋装后,作食盐销售给附近村庄的村民,至案发时已售出1.25吨。
2016年9月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毕某芹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九、临沂王某金、王某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某金在明知王某葆购买其销售的工业盐用于酱菜等食品加工的情况下,销售给王某葆10吨工业盐。王某葆在明知用工业盐加工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从王某金处购进工业盐,在其经营的酱菜厂用于腌制酱菜。
2016年11月22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处:
一、王洪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王某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案例十、日照市莒县张某某妨害公务罪
2015年10月30日,张某猛在莒县东莞镇驻地为逃避盐政执法检查,驾驶三轮车辆将盐政执法车辆撞开逃窜,造成两辆执法车辆受损。
2016年4月13日,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