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山东项目)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7〕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已经颁布,现将计划中山东项目部分发给你们。为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按计划完成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因正当理由提出延期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按规定取消项目资格,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未经验收及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得以计划项目的名义挂牌或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有关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监督工作,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四、计划项目实施调度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调度检查外,我厅还将进行不定期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山东项目)目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