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2016年山东住房城乡建设立法工作,严格落实“定班子、定任务、定期限、保质量”的“三定一保”立法责任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突出立法重点,提升立法质量,成绩显著,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2017年省人大立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省直部门唯一代表,介绍了立法工作经验,得到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一是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研究制定《山东省建设法规体系规划方案》,完善建设立法的基本框架,科学排定长期、中期立法规划,并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根据立法规划,每年积极向省人大和省政府报送年度立法计划项目。2016年,按照上位法和国家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实施范围等制度进行调整规范,修订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这在省直部门中属于立法数量最多的。全系统共有18件地方立法纳入省政府五年(2016-2020年)立法规划。二是创新立法工作手段。重视立法调研,并把立法调研同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执法检查活动相结合,深入基层和工程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更为直接地了解了行业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动邀请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立法草案起草工作。通过报纸、信息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立法项目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就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重点召开立法听证会。三是突出立法重点领域。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努力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普遍性诉求。通过立法,在保证公共利益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的利益,确保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针对乡村建设薄弱环节,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规章《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建设服务协议制度,明确乡镇政府监管职责,实现了对包括农民自建住宅在内的全部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