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

28.03.2016  16:33

鲁发改农经〔2016〕217号

 

关于申报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计划司、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申报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和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根据国家通知要求,2016年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中央投资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与标准为:2012年8月23日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获中央补助的已建造完工,或渔船主体结构基本建造完工的大中型远洋渔船。重点支持从事远洋渔业五年以上的渔业企业。优先安排竣工渔船和建造进度快的渔船。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投资补助每艘船不超过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国家要求的补助上限(见附件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中央补助投资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

(二)申请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须具有农业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合同,渔船检验部门出具的渔船开工建造证明、渔船建造进展情况及渔船主体结构已基本建造完工的图像证明(经渔船检验部门认定出具),已建造完成渔船还需提供渔船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在申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被替换渔船拆解报废等证明及渔船证书注销证明。)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格式要求,见附件2)和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关系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同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按照国家、省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各市申报的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行省级审查、市级审批。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各市。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里反馈的专家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并会同市级海洋渔业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上报资金请示文件。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申报项目按权限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有关要求

各市及相关企业资金请示文件要于3月25日前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请示文件附表要明确每艘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批准日期、渔船类型、渔船参数(船长、总吨位)、企业名称、承建船厂名称、建设期限、建成日期、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内容。逾期未报的,不予安排中央投资。另,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通知提出,2016年以后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再安排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翟振然

0531-86191840    86902856(传真)

                      省海洋与渔业厅  褚民生

0531-86972142    86972142(传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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