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赴贵州、广东两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调研

30.09.2014  19:06

为制定《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2014年9月9日至16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远方带队,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文化厅非遗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先后赴贵州省和广东省进行了立法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在贵州、广东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及文化行政部门关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情况的介绍,就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问题,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建设、完善保护方式、创新保护理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实地考察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从调研的情况看,贵州、广东省作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近年来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为服务两省经济文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策措施。二是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和运行有序。三是名录体系完备,亮点突出。四是保护和传承机制比较完善。

两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的经验做法和做法值得我省学习和借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早在2002年就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国内第一部地方配套法规,两省条例的出台,为国家法律在本省的落地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推动了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迈上了新台阶。

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名录体系不断完善。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名录项目153项(位居全国第2位),省级名录555项,市级名录1957项,县级名录7019项。传承机制建立健全。烟台剪纸、诸城派古琴、泰安皮影戏等8个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有国家级传承人60名,省级传承人324名,市级传承人1571名,县级传承人4012名。整体性保护稳步推进。我省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为首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生产性保护效果显著。拥有东阿阿胶、鄄城鲁锦、杨家埠民俗艺术等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设施建设、非遗惠民、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新突波。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调研组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的要求,将非遗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不断加大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建立并完善协调有效的非遗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三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并在省内广泛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各市非遗保护中心、非遗领域专家学者、部分非遗传承人意见,在吸收各方建议及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非遗处、科技法规处牵头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现正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做好部门会签等基础工作,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2015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推动该项条例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