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
管理的通知
济建科字〔2015〕8号
各县(市)区建委、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可持续开发利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品味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土壤源(地埋管)热泵系统、地表水源(含污水、工业余废热、河、湖等)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凡符合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应优先开发建设应用土壤源(地埋管)热泵系统、地表水源(含污水、工业余废热、河、湖等)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按照《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推荐列入省、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纳入建设程序管理。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安装、应用建筑地源热泵系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程序运作,确保质量安全。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补办有关手续。本通知下发后未纳入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认定。
三、强化地源热泵系统论证 、 设计 和图审监管
为确保地源热泵系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安全,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做好建筑工程前期的勘察、论证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和论证,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质勘查报告、技术方案和专项设计等资料)。单体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或委托论证;单体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由市城乡建委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
地源热泵系统论证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图纸方可施工。特殊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进一步评审把关。
四、规范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管理
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施工质量和环保要求,地源热泵系统产品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确保具有合理的性能价格比,严禁单纯的低价中标。地源热泵系统生产、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生产和安装施工资质,有满足工程需要的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业绩,有完善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维修服务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选用的地源热泵系统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条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使用寿命应保证15年以上。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建设方应组织生产、监理、安装施工单位进行核验,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查验,查验合格后的产品方可安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图审机构认可。监理单位应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
五、严格地源热泵系统验收制度
地源热泵系统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安装施工和生产单位进行联合验收、调试,重大项目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把关。验收、调试合格后方准许交付使用。联合验收由参与各方签字,作为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认定的依据。项目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效能检测评估,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地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项目建成后用户的供热、供冷质量以及项目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建设单位应与生产、安装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和维修服务合同。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