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6〕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了解各地2016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通知要求,定于2017年第一季度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重点检查《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落实及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情况,以及各地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5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3号)等文件及我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绿色建筑管理机制建立实施情况,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情况,绿色建筑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实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地方配套政策出台情况、国家、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实施情况,新建装配式建筑建设情况,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
二、检查组织安排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设区市自查。2017年1月底前,按照检查重点及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自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山东省绿色建筑规划审查要点》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县(市、区),检查项目类型应包括新建建筑节能项目(居建、公建)、绿色建筑项目(居建、公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装配式建筑项目等。
(二)第二阶段:省厅抽查。2017年2月,省厅组织抽查。除市本级外,每个受检市抽查1个县(市),抽查项目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完成自查后,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撰写《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1),认真组织填写相关表格(附件2-5),并分别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2月10日前报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附件可在省厅网站(www.sdjs.gov.cn)下载。
(二)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自2017年2月中旬起,省厅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新型城镇化考核等的依据。3月至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抽查部分省级行政区域,检查范围为省会城市和1个地级市、1个县及计划单列市的市本级、1个区(县)。
(三)请各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文档资料,汇总列入检查要求的项目清单,以备省厅检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抽查。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联系人:徐 建 陈恒亮
联系电话:0531-87087012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