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开首张故意“逾期举证”罚单 原被告都罚

12.03.2015  16:28

    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向一起劳动合同案原被告双方开出罚单,成为自今年2月4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济南市首张故意逾期举证罚单。

    2014年12月底,张鲁(化名)因与其原工作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将公司告上法庭。槐荫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双方分别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原被告双方始终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直至2015年2月底,该案开庭审理时,作为原告的张鲁与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才分别提交证据。

    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就逾期举证行为说出充分、合理的理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证不举的事实。尽管如此,鉴于双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采纳了双方逾期提交的证据。

    槐荫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针对原告张鲁及被告公司逾期举证的行为,槐荫法院分别对原告张鲁个人罚款1000元、对被告公司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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