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作交流机制
16.01.2015 12:04
本文来源: 司法厅
近日,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作交流机制的通知》,健全机制、畅通渠道,加强司法行政与公安、禁毒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建立决策议事机制。省级司法行政、公安、禁毒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研究重大问题,制定政策措施。要立足本省毒情和禁毒戒毒工作实际,积极应对我省禁毒戒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我省强制隔离戒毒政策的具体措施。 二是建立通报会商机制。省级司法行政、公安、禁毒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当前禁毒斗争形势,进一步明确我省禁毒戒毒工作任务,指导督促各地规范落实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切实提升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水平。省级各部门之间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全国、全省毒情形势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情况,研究具体贯彻意见。同时,总结交流全省各地经验做法,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形成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是建立协调处置机制。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入出所工作衔接,特别是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投送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之间点对点的信息互通,进一步理顺吸毒成瘾人员收戒管控工作。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投送的戒毒人员按规定接收,因病残戒毒人员病情一时不能确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寄戒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寄戒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按规定报送的提前解除、延长戒毒期限或变更戒毒措施材料,应当在收到意见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确因疾病危及生命的,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办理变更手续。对戒毒人员因患严重疾病变更戒毒措施后一时难以落实的,明确由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续接管事宜。 四是建立案件办理机制。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互相配合对方开展案件办理工作,积极开展人力情报协作、场所内办案协作、复议和诉讼协作等工作,共同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五是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司法行政、公安、禁毒部门要加强禁毒戒毒工作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禁毒办要为戒毒人员的在所帮教提供支持,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跟踪回访提供便利和帮助。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遇有戒毒人员脱逃的,应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将人员追回。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到共享资源,共同促进。 六是建立联络员制度。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戒毒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别确定联络员,并明确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变更途径,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协作交流机制执行到位。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6.01.201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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