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征求意见 子女入学可享“市民待遇”

10.09.2014  13:35

山东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征求意见 子女入学可享“市民待遇”
  近日,《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起草完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拟规定,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