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事人告行政机关败诉 申请四中院管辖

03.02.2015  13:49

  一当事人起诉北京市司法局一审败诉后,首次申请二审要到四中院这个专门审行政官司的法院打官司。2014年底,首批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管辖全市的民告官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四中院成立后,北京收到的首个当事人提出的“特邀管辖申请”。
  司法鉴定人被指无资质
  因为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烟台汽车东站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市清泉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审理过程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烟台汽车东站主体结构工程进行鉴定。
  2011年8月,鉴定所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了三份相关的检验鉴定报告书。在上述报告书中,“批准”一栏签名为陈某,“审核”一栏签名为徐某,“司法鉴定人及执业证号”栏签名为张某、周某,并有张某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徐某与张某均为司法鉴定人并参加了涉案的鉴定活动。而周某并非司法鉴定人,而是司法鉴定人助理。
  烟台汽车东站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鉴定报告中的署名人周某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存在鉴定所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问题,故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要求司法局对鉴定所给予严肃处理,司法局作出调查后,于2012年2月7日对烟台汽车东站有限公司作出答复。
  不满答复起诉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答复称,对于烟台汽车东站公司反映周某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报告中司法鉴定人及执业证号一栏署名不当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本次鉴定已有二名以上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国家建筑工程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在本次鉴定中安排周某参与鉴定辅助的工作行为,不属于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对于本次司法鉴定活动中签名不规范的问题,将依法责令该单位整改。对于助理周某在本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交由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处理。
  对此答复,烟台汽车东站有限责任公司十分不满,于是将北京市司法局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司法局处理决定过于草率,缺乏必要依据,司法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三份鉴定报告是由两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作出,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周某参与鉴定,致使本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不足两人,确系违法,同时该鉴定还存在着超期鉴定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司法局的答复,判令司法局对鉴定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司法局:答复合法无不当
  北京市司法局答辩称,司法局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烟台汽车东站公司的投诉,当天便向鉴定所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鉴定所依法陈述说明情况,后因案卷材料众多,案情复杂,对此投诉办理了延期手续并发出了延期通知书,后于2012年2月向原告发送了《答复书》。
  2012年2月9日,司法局向鉴定所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同日,将调查中发现鉴定人助理违规签名的问题交由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处理。
  司法局做出的答复具有实施和法律依据,鉴定所在本次鉴定中,已经依照法律安排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鉴定所安排鉴定人助理周某参与鉴定辅助工作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所以,司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违法不当,请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一审:人员无资质不影响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司法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报告中“司法鉴定人”一栏签名确属不当,但北京市司法局针对此不当行为已责令鉴定所进行整改,并将该问题交由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处理。
  同时,司法鉴定人徐某、张某均参加了此次鉴定,且周某在涉案鉴定中所进行的活动为辅助司法鉴定的行为,因此司法局在答复中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此外,司法局办理延期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司法局对鉴定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诉请,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范围。
  法院一审驳回了烟台汽车东站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出申请移交四中院审理
  一审败诉后,烟台汽车东站公司向二中院提出上诉。提出由于不具备鉴定人资质的人员参与了鉴定,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鉴定报告究竟哪一部分是由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完成的,而哪一部分不是,所以报告本身不合法。
  2014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四中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今年1月,烟台汽车东站公司向二中院提出管辖申请表示,案件被告是北京市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是四中院的收案范围,因此申请将案件移交到四中院审理。
  据了解,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对此作出答复。(记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