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夫妇委托他人强行违约收铺致4人死亡获刑
南都讯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一对房东夫妇委托他人强行违约收铺,结果受托人打砸纵火致铺主一家四口死亡(详见南都2013年5月31日相关报道)。该案今年4月一审开庭审理。本月12日上午,东莞中院对该案公开一审宣判,15名被告中,一人死刑、一人死缓。房东夫妇赔偿死者家属300万元,获得谅解被依法从轻处罚,刑期都在三年内。主审法官称,现有证据证明房东夫妇事前并不知道“放火收铺”一事,因此房东夫妇不构成放火罪。
两放火者一审被判死刑和死缓
12日上午10点,长安“纵火案”15名被告在东莞中院大法庭被集中宣判,旁听席上没有看见本案受害者直系亲属。法院用了约半小时时间宣读判决书,随后一一询问被告人是否要求上诉。整个宣判时间持续不到一个小时。
根据一审宣判,实施具体放火行为的杨跃(1990年生,江西人)犯放火罪一审判死刑,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刑三年半,数罪并罚判死刑;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第五服务周游龙(1983年生,江西人)因放火罪一审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刑三年,数罪并罚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官还强调“刑期内周游龙将被限制减刑”。
其他12名被告人,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一审分别获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二年半不等。另一名被告人肖万金犯“窝藏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未遂,一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期间,所有被告都很平静,只有房东妻子李丽珍一直掩面哭泣。宣判后杨跃、周游龙表示要上诉,杨跃称他只是在长安打工混口饭吃,不知道店铺里有人。“如果我知道里面有人是不会放火的,我认为自己应该被判死缓。”周游龙则称自己当天晚上喝醉了,不知道放火一事,认为自己被判得太重。
另外,一审获刑12年半的被告万宏波、获刑7年的万金宇、获刑两年九个月的戴国兄都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其他被告庭上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房东夫妇一审刑期都在三年内
此案庭审时,受害者家属陈汉泉说,检察院对房东戴顺轩、李丽珍夫妇和戴国兄、陈伟光几个收铺事件指使者仅指控“寻衅滋事罪”,觉得非常不满意。他认为,这四个人是主谋,应该被指控更加严厉的罪名。陈汉泉的律师称,寻衅滋事罪一般量刑5年以内,而放火罪量刑最高可判死刑。
当时公诉人在庭上回应称,现有证据只能证实房东夫妇叫保安公司收铺,具体用什么方式收,证据显示房东夫妇等四人都不知道。刑法原则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何况目前“都不存疑”。
法院一审宣判也采用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建议,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戴顺轩两年九个月、判李丽珍一年八个月、判戴国兄两年九个月、判陈伟光五年。其中戴国兄称自己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且这些情节都被法院认可,认为对自己的量刑过重。其他三人都表示服判。
法官寄语
本案起因于一起本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但却以生命和自由为代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房东戴顺轩、李丽珍夫妇能够以法律途径解决原本的纠纷,如果陈伟光未因此产生谋利的意图,如果周游龙等人适可而止、对犯罪手段有所节制,如果杨跃放火时听从劝告而离开,等等,均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然而,时光不可倒流,诸多的“如果”终究换不回逝者的生命,也折抵不了犯罪者的罪行。
法官释疑
房东夫妇为何是寻衅滋事罪而非放火罪?
未指使也没预见放火
仅放任打砸收铺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进一步称,根据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戴顺轩夫妇目的是收铺,预料受托人采取“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打砸恐吓等方式)应该能够达成目的,没有指使或放任放火的行为。
根据委托中间人保安公司经理陈伟光的供述,他只安排周游龙对店铺打砸。参与放火的周游龙、杨跃、宋普伦等人供述,放火行为是案发当晚经杨跃提议、周游龙同意后实施。他们并未将计划放火一事告知陈伟光、戴国兄、戴顺轩、李丽珍。
“且根据戴顺轩等人与陈汉泉之间的矛盾程度、案发时商铺楼上租住情况等因素判断,房东戴顺轩等人不可能预见到周游龙等人会采取放火这种极其危险的手段收铺。”主审法官称,所以周游龙等人放火行为明显超出了开始的寻衅滋事共同故意范围,公诉机关仅指控参与放火的杨跃等人6人构成放火罪。但戴顺轩、李丽珍、戴国兄放任陈伟光、周游龙等人采取打砸的方式收铺,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赔偿310万元,是否能轻判?
家属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宣判现场,记者没有找到受害人直系亲属,其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到场。记者电话联系该律师,对方表示受害者家属已和被告达成协议撤诉,他也不方便多说。根据法官宣读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房东戴顺轩、李丽珍夫妇事后赔偿受害者陈汉泉人民币300万元、戴国兄赔偿人民币10万元。家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出具谅解书。
法官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本案中,三名被告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家属向法庭出具谅解书,法院依法对戴顺轩、李丽珍、戴国兄酌情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收铺纠纷放火致一家四口死亡
根据东莞市检察院关于长安纵火案起诉书内容,东莞长安乌沙社区步步高大道177号利轩楼为戴顺轩、李丽珍夫妻(长安乌沙人,均50多岁)二人所有,李丽珍将该楼4号铺位租给汕头人陈汉泉经营廷达百货店,合同期限从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2013年5月下旬,房东夫妇想将利轩楼违约收回重建,与陈汉泉协商未果。夫妇俩请东莞市保安服务公司第五服务部股东戴国兄(戴顺轩的侄子)及该服务部经理陈伟光帮忙收铺,并称事成后给服务部一定报酬。陈伟光随后指使服务部保安大队长周游龙带人采取打砸等方式逼迫陈汉泉搬走,以收回店铺。
2013年5月27日21时许,周游龙纠集杨跃、罗立志、刘致敏、王科、万宏波、宋普伦、桂荣东7人,对廷达百货店进行打砸(造成财产损失约300元),并殴打了店主陈汉泉(致轻微伤)。次日店主报警,警方找房东李丽珍了解情况时,对方否认“找人收铺”。
5月29日20时,陈伟光指使周游龙继续带人逼迫店主搬离。周纠集杨跃、万宏波、宋普伦、桂荣东、万金宇5人,经杨跃提议后决定通过放火方式恐吓陈汉泉,杨跃和万宏波一起用塑料瓶购买汽油。次日2时许,上述人等带汽油到涉事商铺门口。杨跃拉起卷闸门倒入汽油并点燃,店内发生火灾,杨跃等人逃离。火灾致使狭小店铺阁楼上的店主妻子赵雪燕(女,殁年31岁)、儿子陈嘉鑫(男,8岁)、陈嘉俊(男,5岁)及弟弟陈汉炎(男,31岁,皆为广东汕头人)死亡,廷达百货店约20万元财产被烧毁。经法医鉴定,四死者均符合生前烧死。5月31日,上述保安公司员工麦立雄、肖万金明知陈伟光、周游龙实施上述犯罪后,仍驾车送人、送钱送物协助两人逃跑。
采写:南都记者 韩成良
通讯员 王创辉 黎谢荣
摄影:南都记者 韩成良
通讯员 黎谢荣摄
1
房东夫妇为何不构成放火罪?
法官:没有指使或放任放火
2
赔偿310万元是否能轻判?
法官:积极赔偿可酌情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