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扮快递员抢劫前女友 获刑从6年半变12年

07.04.2016  11:11
男子假扮快递员抢劫前女友 获刑从6年半变12年 - 山东华网
来源: news.cnr.cn

    

  郭山泽/漫画

  头戴鸭舌帽、大墨镜,伪装成快递人员,随身携带的包内装有水果刀、塑料胶带和安眠药,敲开前女友房门后对女友实施抢劫……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检察机关以涉嫌“入户抢劫”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法院却对“入户”情节未予认定,仅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合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面对畸轻的量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促使案件改判:被告人“入户抢劫”的情节得到认定,其刑期由六年零六个月改为十二年,并处罚金。近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一季度公诉工作讲评会上,这起抗诉案件被会议列为典型案例加以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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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38岁的章超是辽宁人。1996年,年仅19岁的他因犯罪被判刑,直至2012年5月才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出狱后,章超来到湖南长沙谋生。

  2014年2月,章超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被害人吴虹(化名)。因互生好感,两人决定见面。然而,见过几次面后,章超便以母亲生病、修车等理由向吴虹借钱。吴虹由此产生反感,拒绝与章超继续交往。章超心有不甘,仍多次打电话给吴虹,甚至跟踪到她家楼下。

   抢劫获刑

  2014年4月14日13时许,吴虹在家休息。一男子敲门,声称是送快递的。因为有网购的习惯,吴虹便将房门打开,看见一个戴着鸭舌帽和大墨镜的男子手捧鲜花。吴虹正准备验货签收时,该男子突然抽出一把水果刀,左手搂住吴虹的脖子,右手持刀抵在吴虹脖子上,叫她不要出声,并强行将她拖进房内,用透明胶带将她手、脚等部位捆住,威逼她说出多张银行卡的密码。

  在给吴虹喂食2粒安眠药丸后,该男子打扫了房间、清理了现场,随后将吴虹反锁在屋内,并携带其手机、钥匙、银行卡等物品离开,在多家银行共取款1.3万元。取款后,该男子委托他人将吴虹的手机、钥匙、银行卡、新写的借条等物退回。后来,警方经过调查,该男子就是吴虹的前男友章超。2014年4月22日,章超被抓获归案。

  2014年10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对章超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并指控其行为系“入户抢劫”。2015年5月21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章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章超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因此对检察机关“入户抢劫”的指控不予认定,判决撤销章超的假释裁定,最终以抢劫罪作出判决。

  一审后,雨花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没有认定章超“入户抢劫”的事实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决定抗诉。长沙市检察院经过梳理全案证据、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后,认为雨花区检察院的抗诉正确,予以支持。2015年5月28日,检察机关就此案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六年半变十二年

  章超抢劫抗诉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章超抢劫的犯意究竟起于何时,是否具有“入户抢劫”情节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章超一直坚称自己的行为是临时起意,系情急之下的过激行为。其辩护律师认为,章超的主观犯意并不明显,其进入被害人房间前的买花送花及事后归还财物、出具借条的行为,均表明其主观意向只是借款。

  办案检察官通过对全案综合分析后指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章超系以抢劫为目的入户,并非其翻供所称的于户内临时起意抢劫。首先,章超首次供述曾明确表示“吴虹拒绝了我,并把我的号码设成黑名单,我当时就比较恨她,所以这次就选择抢她”,此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相佐证。其二,章超有为抢劫犯罪事先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在入户前,他准备了水果刀、安眠药、塑料胶带等工具藏于挎包内,且这些工具均在其实施抢劫犯罪中加以使用。其三,章超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也佐证了其抢劫的预谋性。他伪装后以送快递为名欺骗被害人开门得以入户,其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达到了欺骗的效果;入户后即施暴抢劫,又逼迫被害人吃下安眠药,以拖延时间方便自己取款;事后又打扫卫生、清理现场,带走手机、钥匙以防被害人报警等等,其主观上的故意通过其客观行为明确地表现出其抢劫的故意早于入户前产生。

  此抗诉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认定章超系“入户抢劫”,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章超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介绍说,抢劫犯罪中“户内”与“户外”的区别,并不是一扇门这么简单。“入户抢劫”是抢劫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如果认定有此情节,须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主观故意也不是仅凭嫌疑人的单方面供述来认定,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来表现,因此,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才能客观地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邹嗣娟 张艳丽 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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