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以招商引资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人民网济南10月28日电(宋翠)2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严格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了山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配齐执法车辆、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和执法人员个体防护用品。2016底前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要配备齐全执法装备。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突出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暗查暗访力度,对重大隐患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严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失信“黑名单”、安全诚信评价等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意见》强调,要理清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先的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每一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所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责到位。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意见》提出,要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探索推行全员执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方式,建立重大案件查处制度,对上级领导批示、跨区域、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等重大案件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查处或者挂牌督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