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台意见 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近日,潍坊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全市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2018年2月底前,潍坊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镇(街)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2020年底前,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洽谈重大合作项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强调,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组织实施。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意见》还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工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