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出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日照市司法局按照省厅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于2017年9月4日,联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刑事法律援助流程、指定辩护范围、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
一是扩大了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范围。《意见》规定,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年满75岁的老年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强制医疗的。
二是明确了可以指定辩护的案件范围。《意见》在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刑事法律援助规定,明确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作无罪辩解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三是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意见》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侦查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民检察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及时审查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通知辩护三日内,对符合《意见》规定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出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是建立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意见》 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律师复印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