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18.12.2014  18:26

(记者刘真真)12月17日,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解读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 (记者刘真真)12月17日,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解读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截至2013年底,我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12月10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意见》,旨在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这是我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意见》规定,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明确市县政府举借债务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窦玉明介绍说,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政府财力吃紧的情况下,为避免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影响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二是允许市县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三是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四是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我们要客观评价政府债务风险,不应‘谈债色变’。其实,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窦玉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