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 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03.12.2015  12:4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

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做好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25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年底前,在总结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省直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规模;依托试点,在市县两级逐步推广,初步建立覆盖全省、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2017年年底前,全省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宽,购买目录进一步充实,相关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山东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完善购买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由购买主体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


  四、规范服务标准


  各地应根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特点,按照鲁办发〔2015〕25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五、培育承接主体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内容。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六、引入诚信评价


  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档案在内的诚信评价体系,规范购买体系,提高各个环节参与者的积极性、诚信度,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附件: 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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