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人员应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莒县审计局 贺方志
随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为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 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审计机关与各参建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在跟踪过程中配合不好,容易引起项目参建单位的抵触情绪,出现不配合的现象,使跟踪审计工作举步维艰。因此,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跟踪审计人员应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者,跟踪审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是否到位,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者的再监督。跟踪审计的最终目标是促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与建设单位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跟踪审计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实现“审”与“被审”良性互动,建立和谐的审计关系,为跟踪审计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以提高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偏差,提高投资投资项目管理水平。跟踪审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的要求,始终把审计的独立性放在首位,应该做到“到位不越位”,只提建议、不参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专业内容的管理,不参与决策管理,始终不离开审计监督职能,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克服“审计到场,一切绿灯”的片面做法。
二是处理好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审计是作为第三者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跟踪,而不具体从事工程的管理,是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也就是对监理工作的再监督,促进监理工作规范、发挥监理职责,进一步堵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漏洞、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因此,跟踪审计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与项目监理单位的关系,解决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促使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价、工程质量等施工方面的问题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跟踪审计人员能及时深入现场勘察、取证、记录,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三是处理好与各参建单位的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包括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水利、环保、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察等部门,各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搞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审计部门不仅对工程施工进行跟踪审计,而且还要对上述部门的履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跟踪审计人员要解决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对于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发挥审计免疫功能。
四是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施工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重要单位,工程建设的质量好坏,直接取决于施工单位,跟踪审计人员也应要对施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存在利益输送,跟踪审计人员在坚持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重大变更、隐蔽工程、材料认价等要通过充分的沟通、协调和意见交换,与施工单位形成共识,使问题得到依法处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
五是处理好与财政评审部门的关系。财政评审部门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调查,政府投资审计所履行的监督是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再监督,两者工作并不矛盾,都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因此,跟踪审计人员要协调处理好与财政评审的关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优势,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跟踪审计时,要与财政评审部门一并确定中介机构,节约有限的资源,共同维护政府建设资金的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