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新政杜绝"高墙"腐败 原副区长申请减刑未全批
中国山东网1月6日讯 (记者 孙杰)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因牵扯多名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之后,被判刑的“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及保外就医等“高墙”腐败被不断曝光。去年年初,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旨在将“高墙”腐败暴露在阳光下。那么一年过去了,假释、减刑新政效果到底如何?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件减刑案彰显了新政的力度。
曾经的副区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因未全额退赃减刑幅度被缩减
2014年12月30日上午10点,济南中院2号法庭内,庄严肃穆。没有原告,没有被告,取而代之的是报请人、检察员。
在警察的带领下,罪犯王汝东入场。51岁的王汝东,之前曾担任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财政局局长,2010年10月28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2011年1月6日开始在山东省监狱服刑。2013年4月19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曾经减刑一年零六个月。这一次,王汝东又申请减刑一年。
自上次减刑后,王汝东受到记功、嘉奖、表扬各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等。 “这些表现叠加之后,可以相当于减刑一年。”济南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胡友明介绍说,对于罪犯的减刑建议,法院将进行公开审理,最终来决定减刑的幅度。
不过,这些奖励最终未能给王汝东带来应有的减刑幅度。在本案中,王汝东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去向,成为左右减刑幅度的关键。王汝东受贿20万元、贪污67万元,共计87万元,目前已经退缴51.5万元,尚有35.5万元没有退还。
在经过了10分钟的休庭之后,合议庭认为:罪犯王汝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财产刑,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合议庭认为,对罪犯王汝东可以减刑。但王汝东没有全部退赃,依据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的政策规定,合议庭认为,对罪犯王汝东减刑幅度予以缩减。
最终,审判长宣布,对罪犯王汝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假释、减刑必须公开审理或者书面审理,裁定结果需向社会公开
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各级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本院确定的场所进行。立案后五日内将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罪犯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监狱的建议及依据。减刑、假释案件经合议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在生效后七日内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胡友明介绍说,以济南中院为例,济南中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各监狱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罪犯被判刑罚、改造表现等情况,每年将分四批向本院报请。“本院收到各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监狱三日内补送材料,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处级以上干部假释、减刑将报请省高院审查
“对三类罪犯、社会影响较大、检察院有异议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三类罪犯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胡友明告诉记者,书面审理的假释案件,一律提讯被报请假释的罪犯,通过提讯当面了解罪犯改造情况,依据事实做出裁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后十日内,报请省法院备案审查;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后五日内,报请省法院审查。”
情节严重罪犯申请减刑时将从严把握
那是不是所有罪犯都可以争取减刑?对此,胡友明解释说,对悔改表现突出、老病残或未成年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主动退赃和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依法酌情予以从宽。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罪犯,被撤销缓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有前科的罪犯,多次(三次以上)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罪犯,减刑、假释时将从严掌握。”
减刑、假释需合议庭集体讨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记者了解到,目前济南市中院所有减刑、假释案件都需组成合议庭审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责任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根据计划,今年济南市中院还将在各监狱建设科技法庭,实现远程视频开庭、提讯,庭审情况同步录音录像,使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直播、录播成为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