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及敏感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

19.09.2015  12:36

  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工作规定近日开始征集意见,规定明确规定了两法衔接案件的范围,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实现案件双向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案件具有重大、敏感情形,可以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送审稿明确规定了两法衔接案件的范围,即“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这一双向移交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擅自以罚代刑,放弃移送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行政案件具有重大、敏感情形,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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