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发表了《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全文如下:
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7年6月
目 录
前 言
一、政治权利
二、公民权利
三、经济权利
四、社会权利
五、文化权利
六、环境权利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前 言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疆各族人民遭受着外国侵略势力、封建剥削阶级和宗教特权阶层的压迫,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无法享有基本人权。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人权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55年,中国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长期以来,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新疆工作,采取切实有力举措,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关心新疆的发展进步,始终情系新疆、心系新疆各族人民,举全国之力发展新疆。近年来,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新疆各项事业,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共享发展成果,使新疆的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政治权利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目前有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差异,新疆各族人民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本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截至2016年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37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3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52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113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新疆,年满18周岁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又选举出全国和自治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新疆代表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3名,占66%。
协商民主稳步推进。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自治区各级政协积极创新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搭建协商平台,广泛吸收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初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常态化的协商民主格局。各级政协委员深入调研,踊跃提交议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进行民主监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住新疆的有31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8名,占58.1%。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有委员479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28名,占47.6%。截至2017年3月,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共提交议案4920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少数民族参政权得到保证。作为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新疆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有约3000人,1955年增加到4.6万人。2016年,全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91076人,占干部总数的40.24%。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
基层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修订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事务公开制度日益完善。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公民权利
新疆坚持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正审判权,促进公民自由表达,公民权利依法得到了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生命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2014年昆明“3·01”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自治区采取一系列措施,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加强社会面防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正审判权得到切实维护。新疆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从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充分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获得诉讼救济权利。2016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298件,共计为生活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用2666.7万元。建立司法公开平台,发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充分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2014年至2016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21万余份。2016年,新疆共有律师4569人。
表达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表达自由,新疆在办好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同时,大力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各种形式的网站(平台),使公民的表达渠道不断拓展,表达方式更加多样,表达诉求更加便捷,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网民人数由2002年的44.8万人增加到1296万人,增速位居全国第三;普及率达到54.9%,位居西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