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新规 公共场所电梯扶梯必须安监控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电梯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公众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
出厂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单位。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场所电梯应配监控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未配置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电梯的使用方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院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应当由司机操作的电梯,须配备电梯司机。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不得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
青岛电梯率先配监控
记者随后咨询了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2011年3月1日,我市出台实施了政府规章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保、救援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成为全国第3个就电梯进行单独立法的城市。《办法》第20条规定,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第52条规定,新安装电梯没有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者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37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区一些商场发现,扶梯、电梯等处都已经安装了监控探头。
24台“申龙”电梯全部整改
记者从市质监局得知,目前青岛市的电梯数量增速加快,每年增幅在20%以上,目前全市电梯达到3.8万台以上,其中住宅电梯接近2万台,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3000余台,整个青岛市电梯数量占到全省的五分之一。7月湖北电梯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停用了事故中涉及的94台“申龙”,其中与事故电梯相同型号(FML)的共有24台。目前,青岛市在用的“申龙”电梯全部完成整改,通过技术改造在内部加装支架,并用螺丝固定第二块板,不会再出现湖北事故中的情况。此外,8月10日前,质监部门已对全市所有扶梯逐一排查,目前青岛市扶梯、自动人行道是安全的,可以放心乘坐。当市民发现电梯间内没有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报警铃不畅通、电梯抖动有杂音、突然掉梯的,或者是没有维保单位的,请及时拨打市质监局1236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