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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营业税】
中新网7月1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指出,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以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通知》要求,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5年5月1日起相应废止。
(来源:中国粮油网)
【“农民不种地,走私贩大米”为哪般?】
一周来,“僵尸肉”重新成为热点话题,各方你来我往辩得不可开交,甚至闹到了国家几大部委发文澄清。
可食评君注意到,“僵尸肉”期间还有一条更重要的新闻被忽视了,那就是海关总署在重庆、长沙等地打掉9个大米走私犯罪团伙,查处走私进口大米5万吨,合计案值2亿元。这也是海关总署今年以来打击大米走私规模最大、查获数量最多的一次行动。
按理说,走私大米并不是新事件。早在去年开始,海关总署就开始部署专项行动进行打击。但食评君注意到的一个新现象是,走私进口米开始流向湖南、湖北这样本身出产大米的粮食主产区,以极低价格冲击着国内的农产品市场,甚至出现了“农民不种地、走私贩大米”的怪象。
从海关打击走私的案件情况来看,这些走私大米所流向的粮食主产区,粮农都把自家粮食按照国家补贴价格卖出,同时又从市场上购买价格更低的走私大米食用。甚至部分地区农民,直接低价买进走私米,转手以高价卖出。连国家粮食总局专家也指出,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大米大量涌入,使得粮食价格对农民的补贴失效。
据媒体报道指出,这其中的缘由在于,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日照充足,大多数都能种植两季甚至三季稻,加上人力成本较低,大米价格本身就比较低。而我国有粮食收储制度及粮价补贴政策,境内外大米的差价就进一步被放大。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正常进口的东南亚大米价格与碎米相当,而走私大米的价格则更低。
食评君查询资料发现,国内2015年大米进口配额约在500多万吨,而我国每年稻米产量在2亿吨以上,进口大米的占比并不高。但走私低价大米却暗流涌动,通过掺兑、骗补等方式,扰乱了国内的大米市场,甚至影响到了农业生产的根基——国内部分粮农不再种粮,将买来的走私粮食当做自己种的粮卖给国家储备粮,使得一些地方出现了耕地荒芜的情况。
在食评君看来,消除“农民不种地,走私贩大米”怪象,还需建立长效市场机制。
从长远来说,国家严厉打击走私清理粮食市场秩序,对大米加工种植企业来说算是一个利好消息。但这仅仅是外部环境的改善,要应对走私大米这种资本逐利的现象,还得依靠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来实现。
食评君认为,一方面,如果农业在生产种植环节的种子、化肥等农资进一步下调,稻米种植生产的产出比例提升,能鼓励种植生产者积极性。另一方面,依靠大米种植、加工企业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国产大米供应量持续上升,让老百姓能够买到物美价廉的国产大米,市场供需自然会做出调整。如此,这种借助差价逐利的走私大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市场土壤。
(来源:中国粮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