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机制明年将全面推开

23.12.2015  11:12
  本报讯(记者 侯彦平) 22日,记者从日照市教育局获悉,从2016年下学期开始,日照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将在日照市全面推开。据介绍,为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日照市在2015年岚山区启动试点的基础上,将于2016年下学期全面推开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据介绍,到2016年下学期,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含专职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个聘期应当交流(每个聘期为3年),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主城区初中校长可跨区交流。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8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及其他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县(区)域内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每年交流轮岗比例要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5%以上。

  记者了解到,凡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本人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用药清单、住院票据等,经学校主管部门确认不宜交流的,可暂缓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和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的主持者,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