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03.12.2015  21:11

3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报告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了《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有关情况。

   中国山东网12月3日讯 (记者 姜瑞丽)3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济南闭幕,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法规、决议、决定、报告等。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实施后,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在会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了《办法》有关情况。他表示,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组织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12条,对我省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仪式组织、宣誓誓词、基本规程等及模型了规定。据了解,宪法宣誓誓词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中的宣誓誓词,共70个字。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