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月1日起接受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将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01.03.2018  00:22

日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自3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实施办法明确,节能审查意见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按照实施办法,山东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是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是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是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而对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则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实施办法强调,以煤炭作为燃料或原料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相关规定,满足所在市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节能审查前取得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对未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目标的市、县(区),视情况实施新增能耗项目节能审查限批。

今后,山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将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可登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通过政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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