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黑名单"、暂停投放 多地出狠招规范共享单车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 近日,交通部、中宣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同时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省市也因地制宜陆续出台有关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细则。例如,继上海之后深圳也暂停新增投放共享单车;郑州交警建共享单车“黑名单”违法者将被禁骑;天津要求每1万辆共享单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等。
投放需有序 适应区域承载能力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在近日发布的《真如镇街道共享单车行业自律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共享单车运营单位应定期上报提供真如辖区内单车投放运营数量、车辆使用情况运营调度情况、运维人员安排情况等信息。共享单车新增投放前,须提前向街道报备。
广州市日前成立了“共享单车专委会”,对如何更好地发挥专委会的作用提出要求,包括要建立行业规则,避免无序竞争,近期要暂停新车投放。
深圳在其4月份发布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共享单车投放规模要与全市或者区域设施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以及企业线上线下管理水平相适应。日前,深圳市交委通报深圳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工作安排,宣布暂停在深圳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共享单车,8月30日前各企业统一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对于用户违规停放的须于30分钟内完成处置,否则收车处理。
企业受监督 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成都市交委在其3月发布的全国首个共享单车发展试行意见中要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并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还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深圳在《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共享单车企业应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意见》还明确提出: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清退预付金和押金,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运营要规范 12岁以下儿童禁骑
上海在《真如镇街道共享单车行业自律管理细则(试行)》要求,运营单位建立共享单车“五分钟”快速响应、“十五分钟”快速处理机制,即针对共享单车违规停放、过量停放等问题,共享单车运营单位应在五分钟内进行响应,十五分钟内抵达现场并进行整改。严禁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共享单车骑行。对发现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劝阻,并通过街道未保办通报其学校和家长,敦促安全教育引导。
成都在《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中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并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应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天津在《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严禁违反交规 建立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近日,郑州交警部门联合两家共享单车企业,对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开展联合集中治理。违法骑行者或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信用扣分、单次用车成本提高、短期禁骑直至终身禁骑的处罚。
海口在其4月发布的《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和《支持和鼓励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个人不规范使用共享单车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使用者故意损坏、篡改二维码,盗窃共享单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在其4月发布的《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周星宇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