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06.07.2016  02:25

  近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印发了《〈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实施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一、公众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络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受理登记,并按照《枣庄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范围之内的,由市环保局统一登记,并移交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调查处理;不符合奖励范围之内的,由市环保局告知举报人。

  二、相关单位收到市环保局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后,一般情况下应于5日内调查完毕(情况特殊的例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将举报查处结果和《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交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对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不实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结论反馈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通报给举报人。

  三、为保证举报人的权益,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市环保局将《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按程序签批后,通知举报人,由举报人到市环保局领取奖金。

  四、实名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匿名举报人凭密码领取奖金。

  五、相关单位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六、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转办或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