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赤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所谓宪法法律权威,就是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行为的最高依据和最主要准则。中央提出坚决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境界和新高度。
一、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这些重大论断,深刻阐明了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权威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已经确立,最大的权威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宪法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宪法法律的权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社会对宪法和法律普遍信仰,公民发自内心地对法律权威性高度认同,对法律正义性充分信任,对法律科学性充满信心。二是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宪法法律权威受到社会普遍维护,所有社会成员都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三是社会依靠法律规范运行。所有权力的运行都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公民能够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社会矛盾纠纷能够依法按程序得到解决,整个社会依据法律自觉、自律、理性运行。四是法律对权利救济及时充分。当社会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能依据法律获得及时、公正、有效的补救或恢复。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总体上看,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40多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社会上仍然存在无视法律权威或者只是把法律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等等。这些问题,从根子上说,还是宪法法律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崇敬宪法和法律,积极主动地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切实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培育全民法治意识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基础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地改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一些群众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法治意识还没有真正入脑入心、形成行为习惯。
法治意识与社会习俗、国民习惯等文化现象紧密相连。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人们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往往重视裙带、感情、权力、金钱等因素的作用,遇事依靠关系或者去寻找关系,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则;即使有规则,也大多是“稻草人”式的摆设,可有可无。那些敢于无视规则的人被视为有“魄力”,那些“遇到红灯绕着走”善于规避规则的人被视为有“能力”,法律规则在社会中的作用大大弱化。可见,在我国,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法制宣传”到“法治宣传”,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既包括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包括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宣传,更加突出了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突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深刻揭示了开展全民普法在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必须从日常细节抓起,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上,更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培育法治信仰,使群众充分信仰宪法法律、尊重宪法法律,自觉把宪法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