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山东每4天1起校园暴力案 委员呼吁降低刑责年龄
10.02.2017 12:13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省人大代表、临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程萍接受记者采访。
省政协委员、淄博四中校长刘绍华接受记者采访。
每4天1起校园暴力案,谁该担责?
王玉亮说,2016年全省未检部门办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多达90件,平均每4天就发生1件。在一定程度上,全社会长期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轻视容忍,助长了恶性案件的发生和升级。
王玉亮说,要遏制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明确欺凌行为人、监护人和学校这三方的主体责任,确立责任承担范围。如未成年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属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情形,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过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30多年没变,该降了!
张法水说,“两院”报告中都提到了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惩治情况,说明司法部门及时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并在积极努力,但在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因为我国刑法于1979年将“不满14周岁”确定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段后,就一直沿用至今。37年过去了,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以及生理发育和心理成熟情况,比30多年前在年龄上要提前了许多。
“就像酒驾入刑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追责的年龄也该与时俱进。”张法水建议,刑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追责年龄应适当降低,这至少将大大减少初中生群体中发生恶性校园暴力案件的几率。
本文来源: 半岛网
10.02.201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