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校车安全管理立法 校车司机须有3年准驾车型驾龄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据悉,这是我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
经审批的正规运营校车仅占三分之二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生命安全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康。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截至目前,陕西、福建、河南、湖北、广东等省已经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
“我省是教育大省,校车保有量较大,且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省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说,目前全省17市共有各种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15467辆,其中经审批的正规校车10004辆,包括接送幼儿的1724辆,占运营校车总数的近三分之二。滨州、威海、青岛、潍坊、莱芜等市基本实现了校车全覆盖,威海市、无棣县被指定为全国校车运行试点城市。其他市也在发展校车的同时,通过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学校设置、加强过渡期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等方式,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
不过,校车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未取得使用许可的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在一些地区依然大量存在;学生合租车辆,乘坐无证运营车、拼装车、超载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些地方未经批准的幼儿园用非法车辆载送孩子屡禁不止。
“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教训惨痛。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我省校车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孟富强说。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超员须制止开行
《办法》所称的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识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另外,学生集中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孟富强说,基于这些考虑,《办法》提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作为我省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也为各地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明确了基本思路。
校车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为此,《办法》制定了校车管理机制,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等的直接主体责任。
《办法》称,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上下车人数,如发现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管理的行为。
转让校车标牌最高处二千元罚款
实践中,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学校提供校车服务,都存在成本过高、资金后续支持乏力的困难。为此,《办法》作了与《条例》不同的处理,将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突出强调,旨在倡导、推动各地首先选择这类企业,利用这类企业从事客运的丰富经验,为校车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时《办法》增加了“四定”内容,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办法》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等九项材料。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作出专门规定,校车驾驶人须满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等六项基本条件。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学前教育幼儿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以及以租赁车辆等形式接送学生上下学问题,同样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孟富强说,这几个问题虽然不属于校车安全管理范畴,但由于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为了与校车安全管理有序衔接,避免管理真空,《办法》对开通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也作出了具体的倡导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