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档案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管理档案资源、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20号),决定开展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推动我省档案事业走在前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公务员局决定,在推荐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
已经获得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国家分配给我省4个先进集体和3名先进工作者差额推荐名额。各市可择优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作为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
全省表彰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60名(记二等功20名、记三等功4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创新档案管理手段,提升档案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管理水平在全省档案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不断创新档案工作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能及时研究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效果显著。
4.干部职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取得显著工作成绩。
5.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热爱档案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2.业务能力强,勇于创新,在档案工作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长期坚守在档案工作一线,牢记宗旨,任劳任怨,成绩突出,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拟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档案行政部门对拟推荐单位和个人认真审核把关。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全省推荐情况,研究确定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未被确定为全国表彰对象的集体和个人可继续参加全省的评选表彰。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参加评选。
(三)坚持面向基层,向工作一线倾斜。推荐评选工作要重点向基层档案部门和一线岗位倾斜,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不超过20%。对处级干部的推荐,各市要从严掌握,报送的处级干部推荐人选要求事迹先进,贡献突出。全省推荐的处级干部数量超过20%时,由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平衡。
(四)严格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各单位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荐评选过程中,群众和有关单位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调查,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视同放弃参加评选资格。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为保证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1.请各市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拟推荐的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名单及事迹材料报送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3)、《全省档案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先进事迹材料、推荐工作报告、公示材料等推荐材料报送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表格可从山东档案信息网 / 下载)。
3.先进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内容翔实,反映近三年以来的工作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等。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标题请注明地市。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予以表彰。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公务员局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给予记二等功、三等功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推荐评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公务员局联合成立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档案局人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市、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关的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郭 玲 唐 慧
联系电话:0531-68609171 68609173
传 真:0531-68609173
通讯地址:山东省档案局人事处(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619号)
邮政编码:250014
附件:1. 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1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机关党委_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