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网事审判新探索

04.12.2014  14:53

  ■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暂作为被告。
  ■总结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其管理职责将侵权内容编辑、置顶、推荐等方式加以控制和利用的,视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情形存在,确定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审查义务的认定标准。
  ■鼓励各地法院根据网络侵权的特点及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给予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