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

14.01.2016  15:10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要求,日前,威海市环保局印发《威海市2016年环境监察计划》,对市、县两级对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作出具体部署。

  市级环保部门对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一般排污单位,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 

  县级环保部门对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对一般排污单位,按照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10。 

  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特殊监管对象,应加大抽查比例。 

  《计划》同时要求,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摇号,确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市局将结合监察稽查,随机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处理处罚不及时、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强督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