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23.12.2014  15:40

为深入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近日,泰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市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关于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试行)》三项制度。

泰安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县(市、区)长,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管理权限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市级的中学、医院和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市管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景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C类是指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难以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县(市、区)直部门单位任正职的市管领导干部。其中,A类审计对象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任职5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对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对C类审计对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相结合。对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试行离任交接制度。

市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旨在有效缓解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行为。主要适用于通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核算经费的部门单位;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纳入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范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若交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接任领导干部对交接事项有分歧、意见不统一,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求审计的,以及遇有其他应当转为正式审计的情况,应当转为经济责任审计。

关于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试行)》从彻执行上级经济政策和遵守法律法规、重大经济事项、民生建设、政府财政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方面提出了详细履职要求,有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