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宣判暴力抗拒环保执法案

10.08.2016  18:06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济南报道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一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4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会同部分媒体记者,分乘两辆轿车来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附近一渣土场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暗访、拍摄取证。

  在执行职务时,遭遇被告人刘某威胁阻拦,刘某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欲抢夺记者摄像机,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后刘某通过手机、对讲机纠集王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阻止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打砸执法车辆,致环境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

  2016年2月1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酒后行凶是否属“激情犯罪”、冲突前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事发当天喝了酒,其后发生的暴力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此,公诉人表示,没有明文规定说喝酒了就可以逃脱责任;被告人刘某当庭宣称环境执法人员未在冲突前出示执法证件,但随后就被公诉人出示的现场视频证据“打脸”,视频清楚地显示,在刘某向环境执法人员走过去时,环境执法人员就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对于辩护人辩称“刘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不是故意妨害公务罪”,公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主要是那种“无事生非”的行为,刘某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罪,刑期2年~3年。法院当庭宣布,审判结果将择期公布。

  时隔半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刘某从轻处罚。但刘某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以从严惩处。

  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事件回顾

  2015年9月9日下午14:30左右

  山东省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和媒体记者等7人,在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附近渣土场检查扬尘污染问题时,被1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摄像、手机等设备遭抢夺,4名环境执法人员及1名记者被打伤,一部车辆受损。其中,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成员陈伟受伤最重,经医院诊断,确诊为鼻骨末端骨折,头皮有裂伤,随即住院接受治疗。

  2015年9月9日晚

  济南市公安部门第一时间成立“9.9”专案组,以妨害公务罪立案。20时,事发时先期到场阻拦记者拍摄和执法人员执法的1名重要嫌疑人和1名当事人的身份被确认。23时,当事人李某到案说明情况。

  2015年9月10日

  济南市公安部门将10名涉案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除1人情节较轻外,9人被刑事拘留。

  2015年9月29日

  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主犯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市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其提起公诉。

  2016年2月1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在庭审现场围绕酒后行凶是否属“激情犯罪”、冲突前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2016年8月5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