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济南市民可享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

22.12.2016  22:12

  中国山东网12月22日讯 (记者 马文文)12月22日,济南市民政局、财政局召开全市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工作视频会议,会议传达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4号)和《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并对下一步抓好政策落实进行了全面部署。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济南市户籍居民或具有济南市居住证的人员将享受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一次性给予减免补助630元。对在济南市火化的人员,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一)》(一式二份,殡仪馆、民政局各一份),交办理遗体火化的殡仪馆审查。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给予减免630元费用。

  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济南市户籍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和遗体火化证明及火化等缴费票据,于遗体火化后30日内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遗体火化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对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身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于死亡后30日内到户籍(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申请表(二)》,办理申领补助手续。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上加盖济南市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专用章,发放补助630元费用。

  据悉,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仍按济民发〔201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减免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季度由市和县(市)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作者:马文文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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