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12.05.2015  06:59

  本报记者王学鹏 通讯员毕霄燕淄博报道 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出台了《淄博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根据《办法》,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监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两种监测办法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环保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必须通过淄博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公开自行监测信息。采用自动监测的,需全天连续监测,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为每两小时均值,废气为每1小时均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布监测结果。市环保局对区县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每季度检查考核、通报一次,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企业和区县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或工作落实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办法》规定,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