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08.01.2016  16:01
  被执行人刘某乙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仍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近日,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 10月16日,淄博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淄博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朱某某、淄博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运输公司偿还担保公司银行垫款200 万元、支付违约金100 万元,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于 2015年 1月 15 日以公告的形式送达各被告,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并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2015年 6月 18日,担保公司向淄博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 20 日,法院向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经淄博高新区法院多次查找联系,刘某乙及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9月10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当日,担保公司与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乙仍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其间,担保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因此,9月18日,担保公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刘某乙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担保公司与被告人刘某乙、案外人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乙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其月收入两三万元,且平时具有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高消费行为,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乙在审理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刘某乙也表示了认罪悔罪,愿意按协议积极履行剩余款项偿还义务,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宣传处
烟台市委统战部助力海外山东籍企业渡过难关
    日前,获悉海外鲁籍企业遇到困难,外事侨务办
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1月10日,省委常委会利用一天时间,外事侨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