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办事机构 县级驻济青办事处一律撤销
我省各级政府的驻外办事机构,将会明显减少。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驻我省济南、青岛及外省省会城市(含上海、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地的办事机构,都将在今年5月至10月进行清理。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市县两级不能
同城同设办事机构
根据方案,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
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一律撤销。现有市级政府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
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从严设置审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我省出台的这一方案力度很大,不附任何条件地要求县级政府驻济青办事机构一律撤销,以及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等举措,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乃至党风廉政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佃利说。
主要职能不再是
跑项目拉资金
方案提出,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一方面,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和政务联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加大对本地区的宣传推介力度,服务投资促进,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学习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另一方面,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为本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
此外,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
“和此前驻京办一样,过去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接待服务、跑项目、拉资金,这也成为人们对其多有指责之处。”山东社科院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表示,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是此次清理规范中的一大亮点。
于向阳认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对象变了,相应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心也要进行相应变化。保留的办事机构未来的一个课题便是如何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提升,优化服务的措施要紧跟上。
与所属宾馆招待所脱钩
方案要求,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应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要求,落实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同时与驻在地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方案还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但应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动态监管。
派出单位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督和审计,并采取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据了解,我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府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市、县两级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市政府统一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