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县:镇政府告县政府一审胜诉

06.09.2014  10:57

在经过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9月5日对备受关注的“镇政府告县政府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南县三仙湖镇三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缘起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和三渔场之间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2005年,南县国土局向三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但三仙湖镇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并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和“未进行公示”为由,将南县国土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