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拟定超低排放改造时间表
图为魏桥创业集团3万千瓦热电小机组爆破现场。 |
工作重点
分步实施
2016年,完成改造任务50%以上;2017年,全部完成改造。
政策激励
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给予增加发电奖励。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核减排污费。
标准加严
燃煤机组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燃煤锅炉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监督考核
列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市县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从数量、时间、标准、责任等层面分解任务。
◆祁少军 高鲁滨
山东省滨州市日前出台《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按照分步实施、限期完成、政策激励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
先易后难 分步实施
围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滨州市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一期行动计划,按月公布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对大气环境质量反弹的区域,实施限批制度。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综合治理工业废气、城区扬尘、秸秆焚烧和露天烧烤。
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滨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幅度约为10%,“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同比增加近30天,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改善幅度分别为18%、16.5%、9%、4%。
2015年8月,山东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为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自身实际,滨州市制定出台了《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政策、科技支撑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积极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的工作目标。现役燃煤机组(锅炉)根据类型、规模,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机组(锅炉)率先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用于燃烧低反应能力的无烟煤和贫煤)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绩效审核 政策激励
滨州市提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这一时限比全省要求提前一年。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规定实行“以奖代补”、差别化排污收费和电价补贴、电量鼓励等激励政策,激发企业积极性。
针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滨州市提出,2016年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以上;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左右。2017年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及以上所有燃煤机组(含30万千瓦及以上)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围绕燃煤锅炉,2016年年底前,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5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对于小型燃煤锅炉(炉具),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2015年底前完成煤改电或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周边热电厂和超低排放锅炉集中供热,鼓励煤改电或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加严标准 综合考核
滨州市提出,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作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市县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措施,积极推进电力结构调整,加强绿色电量调度,制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地方环保标准,确保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落实到位。
为推进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滨州市实行项目化管理,要求各责任单位树立项目化理念,把各自承担的改造任务从数量、时间、标准、责任等层面进行细化分解,量化成一个个可操作、可运行、可监督、可检查的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列出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滨州市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DB37/T2537~2014)等技术要求和超低排放检测技术规范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锅炉)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根据上级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绩效审核和奖励办法,加强对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锅炉)的监管、监测,认真评估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科学核算减排效益。
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绩效审核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滨州市积极落实激励政策。市财政予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在原有环保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已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给予增加发电200小时奖励,对尚未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给予增加发电300小时奖励。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省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规定核减排污费。
此外,滨州市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依照超低排放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准确、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现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应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