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海明化工3.18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建议将3人移交司法

08.09.2015  14:52

  山东省政府今天印发了关于海明化工“3.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建议对山东海明化工总经理等3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危化监管室主任等9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3月18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滨州市沾化区境内的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已停用的双氧水设备发生一起闪爆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成立了调查组并形成了调查报告。山东省政府同意这份报告并做了批复,认定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山东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建议对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车间副主任刘涛、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亮、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科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对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车间技术专工魏宏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电仪设备科科长孟维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孙波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怀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山东润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安监大队大队长马春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王东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正科级)、党政办公室主任,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季海防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危化监管室主任任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分管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景刚,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对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经济发展局局长张树彬,责令其向滨州市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滨州市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对滨州市沾化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城北工业园党工委书记王守泽,责令其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沾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沾化区安监局向沾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滨州市沾化区委、区政府向滨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滨州市、沾化区安监局分别依法依规对事故企业及其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