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燃气经营许可 | |||
办理主体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联系电话 | 0531-87080768 | |
办理依据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 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请材料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山东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书》,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 (四)审批:分管厅领导予以审批; | |||
办理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监督电话 | 0531-87907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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